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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》GB50021-2001(2009年版)第3.3.7条指出: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,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。

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1.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、颗粒形状、颗粒排列、母岩成分、风化程度、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、密实度等;
  2. 砂土宜描述颜色、矿物组成、颗粒级配、颗粒形状、细粒含量、湿度、密实度等;
  3. 粉土宜描述颜色、包含物、湿度、密实度等;
  4. 黏性土宜描述颜色、状态、包含物、土的结构等;
  5.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,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,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,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、堆积年代、密实度和均匀性等;
  6. 对具有互层、夹层、夹薄层特征的土,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;
  7. 需要时,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、摇振反应、干强度和韧性,按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》表3.3.7区分粉土和黏性土。

粉土:摇振反应(迅速、中等)、光泽反应(无光泽反应)、干强度(低)、韧性(低)。

黏性土:摇振反应(无)、光泽反应(有光泽、稍有光泽)、干强度(高、中等)、韧性(高、中等)。